[摘要]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法上主要有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从总体上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具体违约行为构成的演进路径表现为从区分不同形态到统一为“义务违反”,规范模式出现了从“原因进路”到“救济进路”的发展趋势。其中,履行不能不再是独立的违约行为形态,而预期违约则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行为形态。在法效果方面,两大法系普遍将瑕疵担保责任纳入一般性的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责任范畴,从而形成了从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到统一的履行不适当责任的趋势。同时,因违约责任的构成几乎都不再强调可归责性,而注重违约行为的严重性,逐渐发展出以根本违约为基本条件的法定解除制度。违约救济的规范功能不再局限于事后救济,其事先预防功能日益受到重视并开始影响实践。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规则更趋于精细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也从适用抽象的“差额说”发展为精细化的损害赔偿计算规则。
[摘要]尽管联合国在1973年就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然而部分国家并未切实履行相关义务,针对国家领导人的暗杀事件频发。对于这一关乎国内和国际安全的重要议题,国内鲜有研究展开相关调查。通过收集1949年至2024年全球发生的241起谋害国家领导人案例,探索性研究政治暗杀的法治预防和刑法应对机制发现:政治暗杀是谋害国家领导人的主要形式,严重危害国际和国内安全;从各国应对机制来看,重事后惩罚而轻事前预防的现象较为突出,刑法层面的未雨绸缪很不到位。对此,各国不仅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公约,而且应在国内刑法中明确增设“妨害国交罪”及“谋害国家领导人罪”。
[摘要]民众的越轨容忍度对社会和谐及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纵向变化受年龄、时期和世代效应的协同影响。基于世界价值观调查(WVS)的中国区样本多期数据,通过年龄—时期—世代效应的分析方法,深入探讨了1995年—2018年间中国社会背景下年龄增长、时期变化与世代更迭对民众越轨容忍度的影响机理。研究结果表明,性别、婚姻状况、收入、幸福感、生活满意度等个体层面特征对越轨容忍度存在显著影响,年龄与越轨容忍度之间存在微弱的负向关系。时期效应显示,2001年后中国民众的越轨容忍度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而有所上升,但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越轨容忍度自2012年起呈现下降趋势;世代效应显示,“75后”世代组对越轨行为的容忍度最低,而其他世代组之间的差异不显著。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道德失范现象、前辈楷模的文化传承方式,以及生命历程中的重大历史事件,均会对中国民众越轨容忍度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政策制定应注重促进社会融合、减少代际差异以及加强道德共识的构建。
[摘要]在从法治国家向行政国家发展的历程中,国家的角色从最初的“守夜人”转变为对公民生活各个方面的深度介入,实现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程覆盖。在这个背景下,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现代行政国家应当承担的重要任务。然而,政府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限制公民权利的大气污染管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基于财产权限制所采取的措施,如禁烧散煤、禁焚秸秆和机动车限行;二是基于自由权限制所实施的管制,如禁放令、禁烧冥币等。之所以能够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限制,源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和自由权中伤害原则的约束。即便如此,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也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不能逾越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当权利的限制达到特别牺牲的程度时,应对受损的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
[摘要]传统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的规制要求。差异化生态环境管理旨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齐头并进,要求行政部门根据主体和行为等要素的异质性实施差异化规制,是有利于破解传统生态环境管理困局的新型管理模式。援引类型理念作为方法论基础,在证成差异化生态环境管理正当性的同时,可以从主体和行为双重维度对其类型序列进行建构。作为一项管理模式创新,差异化生态环境管理的规制理性有待提升,实际运行中的裁量规则须进一步明确,法律依据有待补全。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差异化生态环境管理的理性实施,有必要运用规制影响分析和政策试验等工具提升差异化生态环境管理所需要的行政监管能力,通过行政裁量基准对差异化生态环境管理的实际运行进行规制,并在法典化背景下创设差异化生态环境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由法规范向算法编程的转译解读内置了由“法规范—一般裁量—个案裁量”的裁量逻辑演绎可能,是自动化行政裁量的适法基点,也是回应诸如自动化行政是否与裁量存在齟齬甚至互不兼容等质疑的关键所在。在“五级划分法”下,各级自动化行政的裁量作用领域与功能主义层面的行使主体均有区别。“人的裁量”可以作为“人为裁量”以及“自动化行政裁量”的上位概念,消除自动化行政裁量属人性背离之忧虑。自动化行政算法两端的基本裁量构造即为算法构建前的“一般裁量”与自动化行政运行过程中的“参数裁量”,这也是构造自动化行政裁量结构的方法论基础。以行政过程论视角研究行政决策作出过程中自动化行政运行的各阶段,可以发现在事实选取、要件裁量、效果裁量诸过程中均有与行政裁量的互动与交织,通过构建适当的人力介入审核之裁量义务矩阵,可以实现由“算法结果”至“裁量决定”的性质上升路径。
[摘要]技术条件和案件特征的双重影响决定了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将长期并存、相互转换的客观局面。但由于涉及程序转换的相关配套法律条文在内容上较为简略和笼统,导致程序转换存在启动方式模糊、客观标准混乱、效力认定存疑等诸多问题。在程序转换的主观要件方面,需遵循当事人主体性原则,确保满足当事人同意规则的基本要求,明确程序转换的启动方式。客观要件上,需以当事人在线诉讼能力、在线诉讼条件及案件特征为标准,判断个案是否能实现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的功能等值。基于诉讼程序的安定性要求,需将不得妨碍诉讼的程序进行、不得损害他人的程序利益作为程序转换的限制条件,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作出必要限制。程序转换后,需在等效原则的框架下,根据程序转换适用要件的不同组合,对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的效力分别予以认定。
[摘要]当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存在诈害债权的情形时,可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其基础在于婚姻家庭法源的开放性。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可基于协议内容中的不同合意来理解,财产分割条款中的纯粹财产部分的合意与财产法中债的概念具有同一性,当该部分存在诈害债权的内容时,可以直接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但其内容有的属于有偿处分,有的属于无偿处分。基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内部整体性,超过应得部分的财产给予实际上可与其他部分的财产给予视为一个整体,超额部分构成无偿赠予,因而原则上应适用《民法典》第538条。在判断是否构成无偿处分时,应以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为基准,并将子女抚养费、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纳入考量范围。离婚损害赔偿作为独立请求权的个别清偿,依据“先到先得”原则优先受偿,不应成为债权人撤销权之标的。债权人仅需对离婚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承担举证责任;夫妻双方则应根据上述因素,就离婚财产分割条款不具有诈害性承担举证责任。
[摘要]我国当前的个别清偿破产撤销规则缺乏对关联关系人的特殊规制,致使实务中常出现关联关系人利用信息优势或控制地位在债务人破产原因出现之初完成债务清偿,从而逃脱法律的监管。我国应当以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为目标、以假定关联交易有害为前提、以控制关系与重大影响关系并重论为理论基础,构建个别清偿破产撤销权下的关联关系人规制规则。首先,应当基于“控制关系”和“影响关系”明确关联关系人的范围;其次,判断关联身份存在的时点应当自债务到期时起,到债务人实际完成清偿时止;最后,在撤销权行使要件上设定适用于关联债权的特殊规制,具体表现为:延长破产临界期、调整经营要件的认定标准、增设主观要件,并将债务人明显非基于关联关系的必要清偿和基于关联身份但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清偿作为可撤销的除外情形。
[摘要]当前国际贸易领域下的供应链安全考量,已经从传统的企业工程管理决策,上升为国家安全战略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内涵随之表现为由客观安全向主观安全转移的二元性演进。基于效率优先的客观安全,主张通过供应链多元化布局与自由化配置实现风险稀释;而隶属于国家安全范畴的主观安全,则力求通过关键产品技术本地化、友岸化实现供应链的自主可控。借鉴经济相互依赖理论、安全化理论、贸易预期理论和全球贸易与国家利益冲突理论,供应链安全逐渐摆脱自由主义范式而成为国家安全工具的深层次动因,这是一国对本国经贸利益和地缘竞争优势的单边化和狭隘追求。政府补贴、提高关税等保护主义经贸政策再次卷土重来,成为供应链主观安全的实践进路。基于供应链安全的二元内涵演变,我国供应链贸易安全的战略定位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体系下,既平衡客观安全与主观安全,又统筹国内安全和国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