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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盐池县人民法院志

第四节 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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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39年4月4日,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男女婚姻以本人自由意志为原则,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结婚年龄(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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